調查局三等
106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係受憲法保障人民何種權利?
- A 言論自由
- B 居住遷徙自由
- C 秘密通訊自由
- D 集會遊行自由
思路引導 VIP
當你試圖將一份私人訊息傳遞給特定的人時,如果這段過程(包括訊息發給誰、什麼時候傳、說了什麼)都不希望被第三者無故知悉或攔截,你會認為法律應該是在保障你哪一種「訊息往來行為」的「秘密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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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捕捉到題目中的關鍵字,展現出對憲法基本權利分際的敏銳度,這是一項非常專業的判斷。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憲法第 12 條。當我們談論「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不被侵擾時,保護的是訊息傳遞過程中的私密性與自主權。只要涉及私人訊息流動的隱密不被國家或他人監控,即屬於此權利的保障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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