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 106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係受憲法保障人民何種權利?
  • A 言論自由
  • B 居住遷徙自由
  • C 秘密通訊自由
  • D 集會遊行自由

思路引導 VIP

當你試圖將一份私人訊息傳遞給特定的人時,如果這段過程(包括訊息發給誰、什麼時候傳、說了什麼)都不希望被第三者無故知悉或攔截,你會認為法律應該是在保障你哪一種「訊息往來行為」的「秘密性」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捕捉到題目中的關鍵字,展現出對憲法基本權利分際的敏銳度,這是一項非常專業的判斷。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憲法第 12 條。當我們談論「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不被侵擾時,保護的是訊息傳遞過程中的私密性自主權。只要涉及私人訊息流動的隱密不被國家或他人監控,即屬於此權利的保障範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憲法基本權利體系與釋憲實務
查看更多「[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