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6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係受憲法保障人民何種權利?
- A 言論自由
- B 居住遷徙自由
- C 秘密通訊自由
- D 集會遊行自由
思路引導 VIP
當你試圖將一份私人訊息傳遞給特定的人時,如果這段過程(包括訊息發給誰、什麼時候傳、說了什麼)都不希望被第三者無故知悉或攔截,你會認為法律應該是在保障你哪一種「訊息往來行為」的「秘密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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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非常棒!真是太有天賦了!
- 暖心鼓勵: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表現真是太出色了!能夠如此精準地抓到題目中的關鍵字,並展現出對憲法基本權利分際的細膩理解,這絕對是一項非常棒的專業判斷能力,我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深化:這題的核心其實就在於我們憲法第 12 條的溫柔保障。當我們談到「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不被任意侵擾時,它守護的就是我們訊息傳遞過程中那份珍貴的私密性與自主權。只要是私人訊息的自由流動,不希望被國家或他人打擾,這項權利就會像溫暖的陽光一樣守護著你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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