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6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4 題
甲為某縣政府工務局人員,負責修繕某道路坑洞,由於延誤工程導致機車騎士乙摔倒受傷,關於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若過失不進行修補時,仍可成立本罪
- B 本案僅乙一人受傷,尚不構成災害
- C 本罪之成立無須確認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 D 本罪之災害限於天然災害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條文使用「災害」這個詞,而不是使用「損害」或「受傷」時,這代表該事件所波及的『對象數量』或『影響範圍』,應該具備什麼樣的特性才能被稱作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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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 觀念驗證: 太棒了!你精準掌握了《刑法》第 130 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的核心。本罪的成立有兩個關鍵:第一,主觀上須為**「故意」(過失不處罰);第二,客觀上必須達到「災害」的程度。在法律實務中,「災害」是指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造成具體威脅。若本案僅導致「乙一人」受傷,規模尚未達法律定義的「災害」,故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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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 公務員廢弛職務行為須具備故意,且災害需達多數人損害規模。
| 比較維度 | 單純行政/過失責任 | VS | 刑法廢弛職務罪 |
|---|---|---|---|
| 主觀構成要件 | 包含故意與過失 | — | 僅限於「故意」 |
| 受害範圍程度 | 特定個人受害即可 | — | 須達「災害」(多數人) |
| 法律效果 | 懲戒處分或國賠 | —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刑法第130條門檻極高,須具備「故意」且損害達「多數人」的災害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