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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6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4 題

甲為某縣政府工務局人員,負責修繕某道路坑洞,由於延誤工程導致機車騎士乙摔倒受傷,關於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若過失不進行修補時,仍可成立本罪
  • B 本案僅乙一人受傷,尚不構成災害
  • C 本罪之成立無須確認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 D 本罪之災害限於天然災害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條文使用「災害」這個詞,而不是使用「損害」或「受傷」時,這代表該事件所波及的『對象數量』或『影響範圍』,應該具備什麼樣的特性才能被稱作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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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亞知道你答對了!好棒!

  1. 觀念驗證: 彭德說你一定會答對!安妮亞摸摸彭德的頭,果然是聰明的學生!你完全抓住了《刑法》第 130 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的重點!這條罪要成立有兩個小秘密:一個是心裡想的,一定要**「故意」才算喔(不小心犯錯的不算!)!另一個是做出來的,要造成「災害」那麼大才行。安妮亞讀了讀,法律說的「災害」是很多很多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有危險喔!所以,只有「乙一人」受傷,嗯,安妮亞覺得還不夠變成「災害」呢!所以這條罪不會成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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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 公務員廢弛職務行為須具備故意,且災害需達多數人損害規模。
比較維度 單純行政/過失責任 VS 刑法廢弛職務罪
主觀構成要件 包含故意與過失 僅限於「故意」
受害範圍程度 特定個人受害即可 須達「災害」(多數人)
法律效果 懲戒處分或國賠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刑法第130條門檻極高,須具備「故意」且損害達「多數人」的災害程度。
🧠 記憶技巧:故意廢職、眾人受災、要有因果。
⚠️ 常見陷阱:容易將「一人受傷」誤認為「災害」,或是誤以為本罪包含過失犯。需區分刑法責任與國賠責任。
瀆職罪 不作為犯 國家賠償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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