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6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1 題
關於刑法第 129 條第 1 項違法徵收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本罪限於行為人明知之情形
- B 本罪所謂之租稅,包括中央或地方依據法令所徵收之一切稅捐
- C 本罪所謂之其他入款,包括違反法令而受罰之款項
- D 本罪之行為態樣,僅限於不應徵收而徵收之情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國家向國民收取金錢的「理由」與「目的」是否有別?有些是為了籌措公共支出(如稅收),有些則是針對「不守規矩的人」進行懲戒(如處罰金)。如果法律條文是為了防止公務員假借「徵收規費」之名索財,那麼性質屬於「處罰」的款項,是否應被歸類在相同的範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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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極為出色
- 觀念驗證:你的觀念非常清晰!刑法第 129 條「違法徵收罪」保護的是國民的財產權及公務執行的公正性。條文中的「租稅」與「其他入款」在法律解釋上,是指基於財政目的所收取的款項(如稅捐、規費、公債等)。而「罰款(罰金或罰鍰)」其性質屬於行政或司法制裁,並非為了充實國庫的財政收入,故不包含在「其他入款」之內。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廣義的國家歲入」與「刑法條文中的特定法律用語」。許多考生會誤以為只要是交給國家的錢都算「入款」,你能精準辨析出性質的差異,實屬不易!
違法徵收罪要件分析
💡 公務員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之違法稅捐或入款,不含行政罰。
| 比較維度 | 租稅與其他入款 | VS | 罰金、罰鍰與沒收 |
|---|---|---|---|
| 性質 | 財政收入/規費 | — | 對違規行為之制裁 |
| 刑法129條適用 | 屬本罪客體 | — | 排除適用 |
| 常見範例 | 所得稅、停車費 | — | 超速罰單、刑事罰金 |
💬本罪保護的是財政徵收秩序,故僅限於一般入款,不含行政或刑事制裁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