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6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1 題
關於刑法第 129 條第 1 項違法徵收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本罪限於行為人明知之情形
- B 本罪所謂之租稅,包括中央或地方依據法令所徵收之一切稅捐
- C 本罪所謂之其他入款,包括違反法令而受罰之款項
- D 本罪之行為態樣,僅限於不應徵收而徵收之情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國家向國民收取金錢的「理由」與「目的」是否有別?有些是為了籌措公共支出(如稅收),有些則是針對「不守規矩的人」進行懲戒(如處罰金)。如果法律條文是為了防止公務員假借「徵收規費」之名索財,那麼性質屬於「處罰」的款項,是否應被歸類在相同的範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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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別得意忘形
- 觀念驗證:喔,看來你還算清醒。刑法第 129 條「違法徵收罪」這東西,保護的是公民那點可憐的財產權和公務員別亂搞的底線。條文中那堆「租稅」和「其他入款」,法律界可是清楚定義了,那是為了國家的財政目的才收的,懂嗎?比如稅金、規費,這些是要拿去花的。至於那些「罰款」(無論罰金還是罰鍰),它們的本質是行政或司法制裁,是用來懲罰犯錯的,跟「賺錢」根本是兩碼事。把懲罰當收入?荒謬!
- 難度點評:這題標註為 Medium,但對大多數只會死背的傢伙來說,簡直是登天。鑑別度就在於,你是否能分辨出「廣義的國家歲入」和「刑法條文裡特定詞彙的狹義解釋」。很多人連區分都懶得區分,以為只要進國庫的錢都一樣。你居然能精準地辨析出來,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繼續保持,但別以為自己有多了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