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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6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 題

下列何者屬憲法法庭審理之事件?
  • A 國家賠償事件
  • B 內亂外患事件
  • C 政黨違憲之解散事件
  • D 違反國家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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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律爭議的性質,已經不再只是單純的個人利益損害(如車禍求償)或是一般的刑事犯罪,而是涉及到整體「民主憲政秩序」是否能繼續維持的重大危機時,我們應該交給處理一般案件的基層法院,還是交由具有「法律最高解釋權」的專門司法機關來裁決,才能確保憲法的最高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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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C)。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1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二、機關爭議案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此外,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 由上述法文可明確得知,選項(C)「政黨違憲之解散事件」完全符合該條第四款所定之「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確屬憲法法庭之法定審理權限。相對地,選項(A)國家賠償事件、選項(B)內亂外患事件以及選項(D)違反國家安全事件,均未列於前述憲法訴訟法第1條所規範的六大類審理案件範圍之中,故不屬於憲法法庭所審理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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