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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6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係受憲法保障人民何種權利?
  • A 言論自由
  • B 居住遷徙自由
  • C 秘密通訊自由
  • D 集會遊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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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今天與朋友交換私密訊息時,你最希望憲法保障的是這種『點對點訊息傳遞過程』不被外人窺探或攔截。請思考看看,在哪種權利的名稱中,包含了保護『私人訊息往來』與『不被公開』的雙重意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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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正確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憲法的核心概念!本題提到的「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不被侵擾,正是憲法第 12 條秘密通訊自由的具體保障範圍。這項權利旨在確保人民在利用媒介傳遞資訊的過程中,能保有私密性資訊自主權,不被國家或他人非法監控。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屬於 Easy。這是法學緒論或公民科目的基礎考題,主要測試學生能否將「生活中的通訊行為」與「憲法明文權利」進行正確連結,是必須穩拿的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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