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6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 題
下列何者屬憲法法庭審理之事件?
- A 國家賠償事件
- B 內亂外患事件
- C 政黨違憲之解散事件
- D 違反國家安全事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問題不再只是關於「個人」的犯罪行為,而是涉及到整個國家的「民主法治秩序」是否遭受破壞,或是某個大型政治團體的本質是否違背了國家的根本大法時,哪一個層級的司法機關才擁有最終的裁決權來處理這種最高位階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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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C)。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1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二、機關爭議案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此外,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 由上述法文可明確得知,選項(C)「政黨違憲之解散事件」完全符合該條第四款所定之「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確屬憲法法庭之法定審理權限。相對地,選項(A)國家賠償事件、選項(B)內亂外患事件以及選項(D)違反國家安全事件,均未列於前述憲法訴訟法第1條所規範的六大類審理案件範圍之中,故不屬於憲法法庭所審理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