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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8 題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 A 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
  • B 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 C 案件之時效已完成者
  • D 對於被告無管轄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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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想像:如果一個案件送進法院後,法官發現這個案件在「程序開啟」的最源頭就存在一種「最根本的權力缺失」,導致法院連案件的內容都完全不具備處理的資格(而非單純分錯法官或超過期限),這種涉及「國家有無權限介入」的法律處置,在層次上會如何被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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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裁判種類之區別
💡 區別免訴、不受理與管轄錯誤判決之法定事由
比較維度 免訴判決 (§302) VS 不受理判決 (§303)
核心性質 實體障礙 (如確定、時效) 程序障礙 (如權限、撤回)
審判權與管轄 不涉及權限問題 被告無「審判權」時諭知
法律效果 終結訴訟,不進入審判 終結訴訟,程序不合法
💬免訴處理法律已消滅的實體權利,不受理處理起訴程序或審判權的根本缺陷。
🧠 記憶技巧:免訴記「時效確定」,不受理記「審判程序」,管轄錯誤「移送他院」。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審判權」與「管轄權」。無審判權是不受理判決(§303);無管轄權是管轄錯誤判決(§304)。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刑事訴訟法第304條 審判權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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