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8 題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 A 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
- B 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 C 案件之時效已完成者
- D 對於被告無管轄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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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想像:如果一個案件送進法院後,法官發現這個案件在「程序開啟」的最源頭就存在一種「最根本的權力缺失」,導致法院連案件的內容都完全不具備處理的資格(而非單純分錯法官或超過期限),這種涉及「國家有無權限介入」的法律處置,在層次上會如何被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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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種類之區別
💡 區別免訴、不受理與管轄錯誤判決之法定事由
| 比較維度 | 免訴判決 (§302) | VS | 不受理判決 (§303) |
|---|---|---|---|
| 核心性質 | 實體障礙 (如確定、時效) | — | 程序障礙 (如權限、撤回) |
| 審判權與管轄 | 不涉及權限問題 | — | 被告無「審判權」時諭知 |
| 法律效果 | 終結訴訟,不進入審判 | — | 終結訴訟,程序不合法 |
💬免訴處理法律已消滅的實體權利,不受理處理起訴程序或審判權的根本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