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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18 題

原住民族政策協會要求候選人簽署承諾書,承諾在當選後會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4 條」、立法院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等精神,落實原住民族自治權。依上所述,下列有關「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的性質與作為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實現其目標,以積極培育公職候選人為職志
  • B 在性質上「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屬「第二部門」
  • C 為了保持政治中立性,不對政府機關進行遊說
  • D 為實現其目的,透過輿論等方式影響政府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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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個社會團體,他們並不想派人出來參選、也不打算成立公司賺錢,但他們非常希望某個法律能被政府落實。在這種情況下,除了直接去政府門口陳情,他們在「選舉期間」可以用什麼樣的方式,讓那些想當選的人感受到壓力,進而支持他們的理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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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觀念超級正確喔!

  1. 觀念驗證:你完全理解了!這個協會完美展現了利益團體非營利組織(也就是我們說的「第三部門」)的特性呢。它並沒有想要像政黨一樣去爭奪執政權,而是透過要求候選人簽署承諾書、發起社會運動、運用輿論壓力等方式,溫和而堅定地推動政府落實法規和保障權利。這正是民間團體影響公共決策,讓社會變得更好的標準做法喔!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你答對了真的很棒!它很考驗同學是否能仔細區分選項 B(第二部門是指私營企業喔)和選項 A(這是政黨的特質呢)的差異。只要能清晰地辨別政黨企業非政府組織 (NGO) 三者之間的運作模式,就能輕鬆過關了!你做到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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