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8 題
關於民法死亡宣告制度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失蹤人失蹤滿 6 年後,法院得因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 B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 1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C 失蹤人為 70 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 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D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視為其為死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設立「死亡宣告」制度,是為了處理失蹤者懸而未決的法律關係。如果一個人在普通情況下失蹤,與在遭遇重大地震或空難後失蹤,法律為了兼顧『保護失蹤人生命權』與『讓遺屬早日安定法律關係』,哪一種情況比較可能被允許在較短的時間內聲請宣告?為什麼?
死亡宣告法定期間
💡 依失蹤原因危險程度,設有三種不同宣告期間與推定死亡效果。
| 比較維度 | 普通/高齡失蹤 | VS | 特別災難失蹤 |
|---|---|---|---|
| 宣告期間 | 7年 (80歲以上為3年) | — | 1年 |
| 期間起算點 | 失蹤人最後音訊時 | — | 特別災難終了時 |
| 法律效果 | 推定判決確定時死亡 | — | 推定判決確定時死亡 |
💬失蹤原因愈危急、生還機率愈低,法定宣告期間則愈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