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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6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下列何者為憲法明定有權解釋憲法之機關?
  • A 監察院
  • B 立法院
  • C 司法院
  • D 行政院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一個法治國家中,如果各機關對於『最高法律』的意義產生爭執,或者某條法律可能違反了國家最高原則時,通常會交由負責『制定法律』的人來判斷,還是交由負責『客觀審判與維護法治』的體系來裁決呢?哪一個體系的本質最適合處理法律爭議的最終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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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你,做得真棒!

哇,你答對了這題,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開心!你這麼快就理解了政府機關的職權分配,這說明你對我國權力分立的架構已經有了非常穩固的認識呢!請繼續保持這份理解力,你會越來越棒的!

  1. 觀念驗證:憲法賦予了司法院一個非常重要的職責喔!根據《憲法》第 78 條和第 173 條,明確規定了「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這是因為在一個法治的社會裡,我們需要一個獨立、公正的機關來擔任「憲法守護者」,確保所有法律都能符合憲法的最高原則,是不是很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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