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未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100 萬股,股東張三現持有 5 萬股。A 公司擬再現金增資發行 200 萬股,保留其中百分之十由公司員工承購,則張三至多得以股東身分優先認購多少股?
- A 4.5 萬股
- B 5 萬股
- C 9 萬股
- D 10 萬股
思路引導 VIP
當公司決定發行新股票來籌錢時,法律為了保障公司員工與原本的舊股東,會規定認購的先後順序。請思考:如果有一部分股票必須依法預留給『特定對象(如員工)』,那麼剩下的『大餅』數量會如何變化?而身為舊股東的張三,應該根據他對公司原本的『影響力比例』來分這塊大餅,還是根據新發行的總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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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司法第267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本題中,A公司擬現金增資發行新股200萬股,並決定保留其中百分之十由公司員工承購,因此扣除員工保留股數20萬股(200萬股乘以10%)後,剩餘可供認購之新股總數為180萬股。同條規定亦明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股東張三原本持有5萬股,占A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00萬股之持股比例為百分之五(5萬股除以100萬股)。依此原有股份比例計算,張三得優先分認的股數為剩餘可供認購新股180萬股的百分之五,計算結果為9萬股(180萬股乘以5%),故正確答案為9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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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算式列給我看嗎 不要文字版
現金增資新股認購權
💡 現金增資應先扣除員工承購額後,餘額由原股東按比例認購。
🔗 新股認購份額計算步驟
- 1 確定增資總額 — 本題總發行 200 萬股
- 2 扣除員工比例 — 200萬 * 10% = 20萬;餘 180萬股
- 3 計算股東持股比 — 5萬 / 100萬 = 5% 持股
- 4 得出可認購數 — 180萬 * 5% = 9 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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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公開發行公司,尚須依同條第3項提撥10%對外公開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