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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6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關於違約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違約金契約是從契約
  • B 違約金契約是要物契約
  • C 約定之違約金雖有過高情事,法院仍不得減至相當之金額
  • D 懲罰性之違約金雖有過高情事,法院仍不得核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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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雙方原本要簽署的「買賣主合約」根本沒有成立,那麼附隨在該合約中、用來懲罰毀約行為的條款,還能單獨跳出來產生效力嗎?這種「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的法律依附關係,通常會被歸類為什麼性質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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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沒錯!違約金契約是為了確保主債務的履行而存在,主契約若不成立或無效,違約金契約也會隨之失效,這就是法律上的「從屬性」,故稱為從契約。至於 (B) 為諾成契約;(C)(D) 依《民法》第 252 條,無論性質,法院皆有權對過高的違約金進行酌減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這屬於民法債編的基礎考點,鑑別度在於區分「主從關係」以及掌握法院的「司法介入權」,是絕對不能失分的關鍵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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