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與乙訂定婚約,除甲交付聘金外,並約定違約之一方應給付他方違約金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未料乙於訂婚後,又另與丙訂定婚約。解除婚約後,甲不得向乙請求下列何種權利?
- A 返還聘金
- B 100 萬元違約金
- C 訂婚囍宴所支出費用的財產上損害賠償
- D 精神上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世界裡,一般買賣合約(財產行為)可以約定違約金來確保履行;但對於像「結婚」這種涉及高度人格自由的行為,如果法律允許雙方約定一筆巨大的賠償金來防止對方悔婚,會不會變相地讓一個人因為「賠不起錢」而被迫進入一段不想要的婚姻?這與我國憲法保障的哪種自由相違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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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這題你答對了,顯示你對於身分法中「身分契約」與「一般財產契約」的差異有很深刻的理解。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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