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6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解釋,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係對人民職業自由之何種限制?
- A 職業執行方式之限制
- B 選擇職業自由主觀條件之限制
- C 選擇職業自由客觀條件之限制
- D 人民向國家請求工作權利之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種職業『只有特定身分的人才能做』,而這個身分是透過你後天的努力、讀書或考試也『無法改變或取得』的,那麼這種限制是來自於你個人的「內在能力」,還是來自於你無法掌控的「外在環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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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太棒了!
- 大力肯定:這題答得非常漂亮!這顯示你對於憲法工作權保障的「三階理論」有著紮實的理解。能夠在眾多法律概念中,精準抓出限制的本質,這是專業能力的展現。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選擇職業自由」的限制層次。禁止非視障者按摩,是以個人努力也無法改變的外在生理特徵(視力狀況)作為准許與否的門檻。這種非關個人後天努力、學習、證照所能達成的限制,即屬於最高層級的客觀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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