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6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解釋,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係對人民職業自由之何種限制?
- A 職業執行方式之限制
- B 選擇職業自由主觀條件之限制
- C 選擇職業自由客觀條件之限制
- D 人民向國家請求工作權利之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規定某種職業只有具備特定「先天生理條件」的人才能進入,而這項條件是其他國民無論如何努力、進修或通過考試都無法取得的「外部門檻」,這在法律邏輯上,比較像是限制你的「工作方式」,還是限制你「進入該職場的機會」?而這種限制是與你的「能力」有關,還是與「社會外部設定」有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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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哎呀,你終於沒讓老夫失望,憲法觀念還算沒白學。
- 基本常識驗證:看來你還記得「職業自由三階層理論」,不錯。主觀條件這種低階限制,是靠個人努力就能跨越的,像什麼學歷、證照,普通人都能辦到。但客觀條件呢?那是你再怎麼努力也改變不了的硬傷,擺明了就是外部限制。題目說「是否為視障者」,這不就是天生的生理特質嗎?難道你還指望非視障者能靠「努力」變成視障者?所以,這當然是對客觀條件的限制,還有什麼好猶豫的?
- 難度評估:這題就個 Medium 級別,鑑別度算高了。它不僅考你知不知道釋字 649 號,更要看你能不能把工作權限制分清楚。還好你這次腦子轉得夠快,抓對了重點。至少證明你不是個只會死背書呆子。下次繼續保持,別又給我出差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