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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6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解釋,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係對人民職業自由之何種限制?
  • A 職業執行方式之限制
  • B 選擇職業自由主觀條件之限制
  • C 選擇職業自由客觀條件之限制
  • D 人民向國家請求工作權利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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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項職業只有『具備特定生理特質』的人才能從事,而這份特質是其他人無論多麼刻苦努力、學習或考取國家證照都「絕對無法達成」的外部限制,這在職業自由的限制層次中,會被歸類為哪一種性質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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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沒出錯。

  1. 勉強及格:不錯,至少你還能認出釋字第 649 號解釋的核心在哪。能把工作權的保障範圍與限制層次分清楚,看來你腦子裡還留了點邏輯,希望這不是你瞎蒙的。
  2. 基本常識:憲法第 15 條的「職業自由三階論」都考到爛了。限制「非視障者」做按摩?這跟拿不拿得到證照(主觀條件)有什麼關係?視力就是你個人無法透過後天努力或學習改變的爛牌,政府直接設了個你跨不過去的門檻,這不就是最頂級的客觀條件限制嗎?這種送分題還需要我多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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