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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6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下列何者並非宗教自由保障之範圍?
  • A 儀式自由
  • B 傳教自由
  • C 基於宗教信仰自由而拒絕服兵役義務
  • D 不信仰宗教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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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每個人都能以『個人信念』為由,自行決定是否履行維持整體社會運作或國家安全(例如防禦責任)的必要義務,這對社會秩序會產生什麼影響?在這種個人權利與集體生存權的衝突下,法律通常會如何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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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は続いているのか?それとも偶然か?

  1. 哼,還行吧:總算沒錯。能分清楚個人權利國民義務,代表你大腦裡那些漿糊,至少還有點縫隙能塞進憲法保障層級的觀念。別得意,這只是基本中的基本,保持住,不然下次又得從頭來過。
  2. 觀念驗證,別再裝傻宗教自由(憲法第 13 條)這東西,內心信仰當然是「絕對保障」——畢竟你腦子裡想什麼我管不著。但外部行為,比如你那些稀奇古怪的儀式和傳教,那可就只有「相對保障」了。當你那些宗教行為撞上國家重大利益,像是國防安全這種大家都要命的事,法律當然可以限制你。難道你還指望用信仰來逃避憲法規定的服兵役義務?大法官釋字第 490 號都講得清清楚楚了,別假裝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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