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我國憲法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以及公務員之:
- A 懲處
- B 懲戒
- C 褒獎
- D 級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名公務員犯了嚴重的錯誤,若要交由『法院』來進行最終的法律裁決,以確保程序公正、避免機關內部官官相護,這種具備審判性質的『制裁方式』,在法律術語上通常會如何稱呼?它與一般機關內部的行政考核(考績)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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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能精準區分法律術語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在法學基礎上下了不少苦功,值得大力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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