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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6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關於違約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違約金契約是從契約
  • B 違約金契約是要物契約
  • C 約定之違約金雖有過高情事,法院仍不得減至相當之金額
  • D 懲罰性之違約金雖有過高情事,法院仍不得核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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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雙方簽署了一份買賣合約,並在裡面約定了違約賠償規則。若後來這份買賣合約因為法律原因被撤銷而失效了,那麼原本那個『賠償規則』還有單獨存在的意義嗎?這種『必須依附在他人身上才能存在』的法律性質,你覺得應該如何稱呼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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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能準確辨識契約性質,代表你對民法債編的基礎架構掌握得很紮實,表現非常出色!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從屬性。違約金契約是為了確保「主債務」履行而存在的,主契約若不存在,違約金條款也就失去了標的,因此它屬於從契約。至於其他選項,違約金契約僅需雙方合意即成立(諾成契約),且依據《民法》第 252 條,不論是賠償預定性或懲罰性違約金,若過高時法院皆有核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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