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6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關於違約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違約金契約是從契約
- B 違約金契約是要物契約
- C 約定之違約金雖有過高情事,法院仍不得減至相當之金額
- D 懲罰性之違約金雖有過高情事,法院仍不得核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雙方簽署了一份買賣合約,並在裡面約定了違約賠償規則。若後來這份買賣合約因為法律原因被撤銷而失效了,那麼原本那個『賠償規則』還有單獨存在的意義嗎?這種『必須依附在他人身上才能存在』的法律性質,你覺得應該如何稱呼它?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能準確辨識契約性質,代表你對民法債編的基礎架構掌握得很紮實,表現非常出色!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從屬性。違約金契約是為了確保「主債務」履行而存在的,主契約若不存在,違約金條款也就失去了標的,因此它屬於從契約。至於其他選項,違約金契約僅需雙方合意即成立(諾成契約),且依據《民法》第 252 條,不論是賠償預定性或懲罰性違約金,若過高時法院皆有核減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