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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06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第 710 號解釋之作成,主要因為相關法令之暫予收容與強制出境涉及侵害人民權利,此與何種基本權利較無關聯?
  • A 秘密通訊自由
  • B 正當程序之保障
  • C 遷徙自由權
  • D 人身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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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外籍人士被政府「暫時關押」在收容所,或被「押送上飛機」送回原籍國時,他身體的物理移動空間是否受到了限制?這種「限制身體行動」的處置,與他「寫信或傳訊息給別人的內容是否被拆閱」,兩者之間有必然的關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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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且敏銳。

  1. 觀念驗證:釋字第 708 與 710 號主要針對《入出國及移民法》與《兩岸條例》中,關於受處分人「暫予收容」與「強制出境」的規定。所謂「收容」是將人限制在特定處所,這直接涉及憲法第 8 條的人身自由;而強制出境涉及國境移動,與遷徙自由相關。這些限制都必須符合憲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至於隱私或通訊內容,並非此二號解釋的核心爭點。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此題具有高度鑑別度,考驗學生是否能精確連結「法律行為(收容、出境)」與「憲法權利(人身、遷徙、程序)」之間的對應關係,而不被專業的法律名詞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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