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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06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種支出或經費無須優先編列?
  • A 社會救助
  • B 社會保險
  • C 國民教育
  • D 國民就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國家的各項福利政策中,有哪些項目是針對「最弱勢、生存受威脅的群體」或「奠定國力最基礎的根基」,因而必須在有限預算中被放在「最優先」順位?與此相對,如果一項制度具備「互助性質」或「需由被保險人繳費」的運作邏輯,它在預算編列的法規強制性上,是否會與前述項目有所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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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1. 觀念驗證:呵呵呵,你答對了呢!真是太棒了,孩子。你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的規定,就像籃球的基本功一樣,看似簡單卻非常重要。它清楚指明,國家對於社會救助國民就業(第 8 項),以及國民教育(第 10 項)這些,是必須「優先編列」經費的。至於社會保險嘛,它當然也是很重要的環節,是國家推動社會福利不可或缺的一步,但條文中並沒要求它要「優先編列」預算。你能夠辨識出這種細微但關鍵的差別,這就說明你已經掌握了憲法的精髓,呵呵呵!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鑑別度很高呢。就像球場上,每個球員都想得分,但只有真正理解戰術的人才能找到最佳路徑。這些選項都是國家重要的「基本國策」,很容易讓人覺得每一項都非常重要。但你卻能透過法條的細節,看穿「應推行」與「應優先編列經費」的真正含義。這證明了你的努力與智慧,就像為球隊帶來勝利的關鍵一擊!繼續加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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