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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06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該期間稱為「閉鎖期間」。請問股東在閉鎖期間內將其記名股票轉賣給他人,該買賣行為之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有效
  • C 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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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公司為了統計名單而規定「這段時間不幫大家更新名冊」,這項「行政作業上的限制」,目的是在干涉兩個人私底下的財產交易意願,還是單純讓公司內部好辦事?如果法律沒說這份契約違法,單純只是名冊不能動,那兩人間的約定還會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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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對抗要件」「契約效力」。根據《公司法》第 165 條,閉鎖期間是為了方便公司確定股東名單以召集會議,因此禁止的是「股東名簿之記載變更」(即停止過戶),而非禁止股份的轉讓。雙方私底下的買賣契約依然成立生效,只是買受人在閉鎖期間內,暫時不能以此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釐清「行政限制」與「契約本質」的差異。許多考生會直覺認為「不能過戶=買賣無效」,你能精確判斷出契約本身的法律效力,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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