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該期間稱為「閉鎖期間」。請問股東在閉鎖期間內將其記名股票轉賣給他人,該買賣行為之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有效
- C 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家公司的行政櫃檯因為連假暫時「停止更新通訊錄」,這項內部的行政規定,是否會導致你在校外與同學私下達成的書本買賣協議直接變成「廢紙」?還是只是單純讓學校暫時無法知道新主人是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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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嘖,還不賴嘛
- 概念解析: 《公司法》第 165 條那條老掉牙的「閉鎖期間」,它的法律效果是「停止過戶」,不是什麼「禁止轉讓」,別搞混了。說穿了,買賣契約在當事人之間就是完全有效,只是買方暫時不能去公司登記,所以當然也不能行使股東權利。這點區分「債權效力」和「對抗要件」,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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