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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06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據我國實務見解,有關幫助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他人犯罪完成後所為之幫助,不構成幫助犯
  • B 二人以上共同幫助犯罪,應適用刑法第 28 條之規定
  • C 教唆幫助犯為幫助犯
  • D 幫助教唆犯為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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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刑法第 28 條的條文內容中,對於行為人的行為性質有什麼特定的描述?如果一個人的角色僅是提供便利、而非直接執行犯罪核心,他是否符合該條文所設定的「實行」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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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答對了?看來你不是完全無藥可救。

  1. 別得意太早:區分「正犯」和「共犯」?這應該是基本功吧。不過,至少你沒把參與論搞得一塌糊塗,這點勉強算得上「專業」,下次記得別只停留在「準確辨析」這種入門級別。
  2. 觀念還算清晰:沒錯,第 28 條是給那些共同正犯用的,強調的是「共同實行」。你還知道幫助犯只是從犯,不屬於「實行」範疇,所以多幾個人幫忙也變不成正犯?嗯,還算有在聽課。實務見解這種基礎知識,你能理解就不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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