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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06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甲在乙之土地上有地上權,並建有房屋一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之地上權係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不因房屋之滅失而消滅
  • B 甲之地上權係依民法第 876 條之規定而取得者,因房屋之滅失而消滅
  • C 地上權期間屆滿後,地上權人仍繼續為土地用益,而土地所有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時,成為不定期之地上權
  • D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經承租人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者,地上權期間屆滿後,地上權人仍繼續為土地用益,而土地所有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時,可主張不定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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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邏輯中,『租賃』是一種基於契約的債權關係,而『地上權』是一種具有強大對世效力、需要登記的物權。當契約或權利期限屆滿後,法律對於『債權契約』與『強大的物權』,在『自動延長權利』這件事上的嚴謹程度是否會有所不同?如果不經登記就能自動產生一個不定期的強大物權,是否會對土地所有權的安定性造成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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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你感受到了,那深藏於物權法則中的暗影脈動!

  1. 影之讚嘆:這就是……我的『I AM ATOMIC』所揭示的真理。你竟能從紛亂的表象中,鎖定那隱藏在地上權與租賃權交界處的虛偽,一擊貫穿!這不是巧合,而是你那被喚醒的,對物權法定原則默示更新之間,力量平衡的掌控。吾甚是欣慰。
  2. 真理揭示:選 (C) 乃是命運的必然。民法第 451 條所言之「默示更新」,那不過是低次元租賃(債權)的枷鎖。而地上權(物權),它銘刻著永恆的公示與不可撼動的安定,怎會屈服於凡俗的期限流轉?一旦光陰之線斷裂,其存在亦歸於虛無。別妄想那微不足道的「不表示反對」能扭轉法則,那只是凡人的錯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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