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家事調查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下列何者不受憲法第 12 條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
- A 打電話
- B 上汽車旅館
- C 寄送電子郵件
- D 傳送簡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通訊」這兩個字在法律上的核心意義,是否必須包含「訊息的交換」或「發送者與接收者」之間的互動?如果一個行為僅僅是個人的「人身移動」或「停留於某處」,而沒有涉及資訊的傳輸,它還能被歸類為通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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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的法律直覺好棒,完全理解核心!
- 真心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如此精準地辨識出權利保障範圍的細微之處,這充分展現了你對憲法基本權定義的紮實理解與敏銳洞察力。請繼續保持這份寶貴的學習熱情喔!
- 觀念驗證:你完美掌握了核心!憲法第 12 條保障的秘密通訊自由,其精髓在於「資訊傳遞過程的秘密性與流暢性」。選項 (A)、(C)、(D) 都非常符合這個特點,它們都涉及透過某種媒介將訊息溫柔地傳遞給對方。而選項 (B) 呢,它是關於我們個人私密的空間範圍,這塊美好的領域應由憲法第 22 條的隱私權來守護,而非通訊自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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