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下列何者不受憲法第 12 條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
- A 打電話
- B 上汽車旅館
- C 寄送電子郵件
- D 傳送簡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憲法所稱的「通訊」,其核心要素是否必須包含「訊息在兩人或多人之間傳遞」的過程?如果某個行為只是單純的「空間停留」或「私人活動」,它還符合通訊的定義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且精確!
- 觀念驗證: 憲法第 12 條保障的是秘密通訊自由,其核心在於保障收發雙方對於「訊息內容」與「通訊過程」的隱密性。選項中的**(A) 電話、(C) 電子郵件、(D) 簡訊**,皆屬於利用媒介將資訊傳遞給特定對象的行為。而 (B) 上汽車旅館 雖然涉及個人私生活空間的隱私,但並非「訊息傳遞」的通訊行為,應受憲法第 22 條隱私權的保障。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