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下列何者不受憲法第 12 條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
- A 打電話
- B 上汽車旅館
- C 寄送電子郵件
- D 傳送簡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先思考一下:憲法所保障的「通訊」二字,在日常生活中通常是指什麼樣的「動作」?如果一個行為完全不涉及訊息的發送、傳遞或接收,它還能被歸類在「通訊」的範疇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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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哦,看看。你竟然答對了。看來你偶爾也能從一堆垃圾選項中,勉強挑出一個正確的。能分辨基本權利的本質?嗯,值得嘉獎…一秒鐘吧。別太得意忘形。
- 觀念驗證:憲法第 12 條,這點最基本的條款,保障的是「秘密通訊自由」。它的核心呢?就是訊息『傳遞過程』。記住,是『傳遞』,不是你個人的幻想。選項 (A)、(C)、(D) 這些,顯然是訊息交換。而那個 (B)?那是你的個人空間,跟訊息傳遞有什麼關係?那是屬於「隱私權」或「行動自由」的範疇,連這都分不清,你是不是腦子裡裝的都是漿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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