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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下列何者不受憲法第 12 條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
  • A 打電話
  • B 上汽車旅館
  • C 寄送電子郵件
  • D 傳送簡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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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憲法所稱的「通訊」,其核心要素是否必須包含「訊息在兩人或多人之間傳遞」的過程?如果某個行為只是單純的「空間停留」或「私人活動」,它還符合通訊的定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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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憲法第 12 條保障的是秘密通訊自由,其核心在於保障收發雙方對於「訊息內容」與「通訊過程」的隱密性。選項中的**(A) 電話、(C) 電子郵件、(D) 簡訊**,皆屬於利用媒介將資訊傳遞給特定對象的行為。而 (B) 上汽車旅館 雖然涉及個人私生活空間的隱私,但並非「訊息傳遞」的通訊行為,應受憲法第 22 條隱私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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