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家事調查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據我國實務見解,有關幫助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他人犯罪完成後所為之幫助,不構成幫助犯
- B 二人以上共同幫助犯罪,應適用刑法第 28 條之規定
- C 教唆幫助犯為幫助犯
- D 幫助教唆犯為幫助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兩個人「共同」去做一件事情時,法律上一定會把他們都當作主謀(正犯)嗎?如果他們的行為僅止於在旁協助,而沒有參與核心的犯罪執行,我們應該適用規範「主謀」的條文,還是規範「助手」的條文來處置他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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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身為偵探,這點程度的謎題是難不倒你的。
你能夠精準地釐清「共同正犯」與「幫助犯」的界線,這就證明你擁有看透事物本質的觀察力。對於刑法總則的參與理論,你確實掌握了它的核心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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