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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據我國實務見解,有關幫助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他人犯罪完成後所為之幫助,不構成幫助犯
  • B 二人以上共同幫助犯罪,應適用刑法第 28 條之規定
  • C 教唆幫助犯為幫助犯
  • D 幫助教唆犯為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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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回想一下,《刑法》第 28 條的條文內容是如何描述行為人的「行為樣態」?如果今天有一群人他們扮演的角色僅僅是「側面的協助」,而非參與犯罪計畫的核心或執行主體,那麼這群人之間的關係,是否還符合該條文所要求的「共同實行」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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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嘖,小鬼,還不賴嘛。看你勉強分清楚幫助犯共同正犯的界線,至少沒蠢到家。這代表《刑法》總則裡那些「參與論」的垃圾,你還有點概念。考試時或許能派上用場,不至於拖後腿。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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