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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家事調查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甲明知 X 已經死亡,卻告訴 X 的仇人乙,趕緊趁著 X 昏睡,把握機會報仇。於是乙帶著槍遠遠對著坐在椅子上的 X 連開數槍,直到 X 倒在地上。以下有關甲、乙論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認為射擊的對象是人,所以乙應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 B 依照客觀狀況,對於屍體開槍的乙構成毀損屍體罪
  • C 甲雖然引起乙殺害 X 的決意,但是欠缺要乙實現殺人的意思,不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
  • D 甲使乙毀損屍體,構成毀損屍體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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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法上要處罰一個『教唆者』,除了他主觀上想誘使他人犯罪外,如果他明知道這個犯罪在客觀環境下『絕對不可能成功』,他還具備完整的犯罪故意嗎?此外,若行為人(乙)主觀上想殺的是『人』,而客觀上卻是『屍體』,這在主觀意圖與客觀事實不一致的情況下,會如何影響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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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別以為這樣就能唬弄過去

  1. 觀念驗證:看清楚了!教唆犯的成立,你以為隨便說說就好?它需要雙重故意!第一層是「挑起他人犯罪決意」,這算基本;第二層才是精髓——你得「預見並希望犯罪行為能夠真正完成」。甲這傢伙,明知 $X$ 已經涼了,還想教唆殺人?拜託,連個高中生都知道死人不能再死一次,結果根本不可能達成。所以,甲壓根就沒具備讓殺人罪完成的故意。他當然不會成立殺人罪的教唆犯,這很難理解嗎?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也就 Medium,不該錯。它就考你能不能分清楚「教唆犯心裡想什麼」和「被教唆的人實際做了什麼」。如果你能一眼看穿甲缺了那第二層的教唆故意,再看乙,他以為在殺人,根本不知道在對屍體開槍,自然也欠缺「損壞屍體」的故意。這種基本判斷都做不到,還想在法律界混?精準選出答案是基本功,下次別再給我模稜兩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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