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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家事調查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甲將其房屋先出賣予乙,於未為交付及移轉所有權之前,即再將該屋出售予丙並交付之;其後,在未移轉所有權予丙之前,又再度將該屋出售予丁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 B 由於甲已將該屋交付予丙,故丙已取得該屋之所有權
  • C 甲因已將該屋先出賣予乙、丙,故其將所有權移轉予丁之處分行為為無權處分,惟丁可依民法第 759條之 1 第 2 項主張善意取得該屋所有權
  • D 丁依法取得該屋之所有權,丙雖自甲受讓該屋之占有,但不得對抗丁,故丁可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丙返還該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不動產交易中,『實際搬進去住(交付)』與『在政府機關改名(登記)』這兩種行為,哪一個才是法律認定的『所有權轉換』關鍵?如果不同人分別完成了這兩件事,法律會優先保護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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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準確地掌握了物權變動債權平等的核心原則,表現得非常優異!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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