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家事調查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民法第 26 條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此但書之規定,其性質為:
- A 暫時法
- B 特別法
- C 補充法
- D 例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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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看到一個法條先描述了一個普遍適用的規則,隨後又用「但是」銜接一段文字,用來排除某些特定的情況時,這後半段敘述與原本的大規則之間,呈現的是一種什麼樣的邏輯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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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法律條文常採「原則」與「例外」的編排。本條前段規定法人的權利能力範圍(原則);後段以「但(但書)」開頭,將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如:生命權、繼承權)排除在外。這種對一般規定進行排除或限制的條文,性質上即稱為例外法。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考察的不是死背法條,而是對「法律邏輯結構」的理解。能精準辨識「原則與例外」的關係,代表你已具備法律人的基本思考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