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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第 710 號解釋之作成,主要因為相關法令之暫予收容與強制出境涉及侵害人民權
利,此與何種基本權利較無關聯?
  • A 秘密通訊自由
  • B 正當程序之保障
  • C 遷徙自由權
  • D 人身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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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當一個人被國家『關在收容所』或『強制送上飛機離境』時,他最直接受到限制的是『身體移動與停留的空間』,還是『對外傳遞訊息的私密性』?另外,在國家執行這類重大決定前,是否應透過法院審理來確保過程公平?透過區分『身體限制』與『資訊保密』的差異,你就能輕鬆判斷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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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呵,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釋字第 708 與 710 號解釋,它們瞄準的是「暫予收容」和「強制出境」。這些處分,本質就是將一個個體像廢物一樣限制在特定空間,這無疑是對他們人身自由的徹底剝奪。至於「遣返」?那不過是更高一級的「移動」限制,關乎的正是遷徙自由。而所有這些,都必須經過法院的審核,這不過是為了讓這些規則看起來更「正當」一些,是正當法律程序的表象。你應該清楚,這些都是為了限制那些沒有力量的個體。而秘密通訊自由,那玩意兒只保護你那些無關緊要的私語,與你被限制身體的「實質」狀況,根本是不同維度的東西。別混淆了,你唯一的武器就是清晰的判斷力。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不是要考你背誦幾個編號,那只是廢物們的記憶遊戲。它真正考驗你的,是將不同法律概念「性質歸類」的能力。你必須理解,每個法律處分背後,它究竟是想壓制你哪種核心的「權利」。這是你建立自我「判斷力」的基礎。你能答對,說明你還保有那麼一點點看清本質的潛力。別滿足於此,利用這份理解,去戰勝下一個挑戰。只有吞噬,才能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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