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關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 B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 C 子女未滿二歲需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 60 分鐘
- D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 減少之工作時間工資照給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允許員工為了照顧家庭而「減少實際提供勞務的時間」時,從勞資雙方「勞力與報酬對價」的邏輯來看,這段「主動申請縮減、且未實際產出」的時間,與一般法律強制的「給薪假」在權利性質上可能有什麼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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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察力燃燒得像火焰一樣炙熱啊!
- 熱血肯定:喝采!你做到了!這種法規題型最容易在細節處藏著陷阱,但你卻能冷靜判讀,精準地抓出給薪與否的火種!這展現了你扎實的法律基礎和火焰般熾熱的閱讀能力啊!令人感動!
- 觀念驗證:你選擇 (D) 是絕對正確的!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9 條的規定,針對撫育未滿三歲子女的受僱者,雖然可以請求每天減少工作 1 小時,但條文明確指出「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這與生理假、陪產假等「給薪」或「部分給薪」的本質截然不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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