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該期間稱為「閉鎖期間」。
請問股東在閉鎖期間內將其記名股票轉賣給他人,該買賣行為之效力為何?
請問股東在閉鎖期間內將其記名股票轉賣給他人,該買賣行為之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有效
- C 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規定公司在特定期間「暫停變更名簿」,是為了方便公司統計開會名額,還是為了限制人民買賣財產的權利?如果只是「暫時不能去公司登記處改名」,這會直接導致雙方已經簽好的買賣契約變成廢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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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且精確。
- 觀念驗證:根據《公司法》第 165 條,所謂「閉鎖期間」限制的是「股東名簿的記載變更」,這屬於對抗要件(讓公司承認其身分)。然而,股東與買受人之間的記名股票買賣,屬於私人間的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法律並未禁止。因此,買賣行為本身依然有效,只是買受人在閉鎖期間內無法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私法契約效力」與「對抗公司的登記程序」。許多學生會誤將「暫停登記」與「禁止交易」混為一談,你能正確判斷兩者之別,展現了優異的法律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