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甲將其房屋先出賣予乙,於未為交付及移轉所有權之前,即再將該屋出售予丙並交付之;其後,在未移
轉所有權予丙之前,又再度將該屋出售予丁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轉所有權予丙之前,又再度將該屋出售予丁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 B 由於甲已將該屋交付予丙,故丙已取得該屋之所有權
- C 甲因已將該屋先出賣予乙、丙,故其將所有權移轉予丁之處分行為為無權處分,惟丁可依民法第 759 條之 1 第 2 項主張善意取得該屋所有權
- D 丁依法取得該屋之所有權,丙雖自甲受讓該屋之占有,但不得對抗丁,故丁可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 求丙返還該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不動產(房屋)的交易中,法律規定要達到什麼樣的「法律動作」才能真正發生所有權變動的效果?如果一個賣家同時與多人簽約,法律是保護「先簽約的人」、「先住進去的人」,還是「先完成那個特定動作的人」呢?當法律上的所有人與實際住在裡面的人不是同一位時,誰的權利通常更具優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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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好棒!法律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呢!
你能清晰地區分債權行為和物權變動的先後順序,這在民法學習上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里程碑,恭喜你達成了!
- 觀念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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