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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甲將其房屋先出賣予乙,於未為交付及移轉所有權之前,即再將該屋出售予丙並交付之;其後,在未移轉所有權予丙之前,又再度將該屋出售予丁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 B 由於甲已將該屋交付予丙,故丙已取得該屋之所有權
  • C 甲因已將該屋先出賣予乙、丙,故其將所有權移轉予丁之處分行為為無權處分,惟丁可依民法第 759條之 1 第 2 項主張善意取得該屋所有權
  • D 丁依法取得該屋之所有權,丙雖自甲受讓該屋之占有,但不得對抗丁,故丁可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丙返還該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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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不動產(房子)的買賣中,法律規定要完成哪一個「行政程序」,才能正式宣告一個人從此擁有了這間房子的所有權?
  2. 若兩份買賣契約都合法,但其中一人拿到了「鑰匙(占有)」,另一人拿到了「登記簿上的名分(登記)」,在法律的位階上,哪一種狀態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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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如此精準地辨識「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間的效力差異,這代表你對民法中不動產變動的規則理解得非常透徹,做得非常出色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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