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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民法第 26 條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
不在此限。」此但書之規定,其性質為:
  • A 暫時法
  • B 特別法
  • C 補充法
  • D 例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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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法條先說明了某種普遍適用的規範,隨後緊接著用「但是」來排除某些特殊情況時,這段被排除的特殊規定與原本的「一般原則」之間,呈現的是什麼樣的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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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法律條文常由「本文(原則)」與「但書(例外)」構成。民法第 26 條前段賦予法人權利能力,但後半段特別規定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如:肉體痛苦、結婚)不在此限。這種針對特定情境排除原則適用的規定,在法學性質上即稱為例外法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鑑別點在於學生是否能辨析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只要掌握「原則與例外」的對應關係,就能輕鬆拿分。你對法律定性的敏感度很高,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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