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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關於法律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 B 法律之廢止不得僅公布法律名稱及施行日期;而應將擬廢止之法律全文刊載
  • C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D 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其所據以聲請許可之法律已廢止,並由其他法律所替代,但只要已廢止之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時,已廢止之法規仍可例外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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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要公告某個規定從今天起「作廢」不再使用時,為了讓民眾最快知道是哪條規定消失,你覺得政府是公告那部法律的「名字」,還是要把「原本所有的內容」再印一遍比較符合效率與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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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題考的是《中央法規標準法》中關於法律廢止與適用的基礎觀念。你選的 (D) 選項描述的是法理上非常重要的「從新從優原則」,這是根據該法第 18 條的規定:當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法律發生變更時,原則上適用新法,但若舊法對當事人更為有利,且新法並未禁止該事項時,則例外適用舊法。因為 (D) 的敘述在法律邏輯上是正確的,所以它並非本題要找的「錯誤」選項。 我們接著來看正確答案 (B) 為什麼是錯誤的描述。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第 3 項明確規定:「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這在法律實務上是為了效率與精簡,既然該法律已經要作廢了,政府只需要明確告知大眾哪部法律在何時失效即可,並不需要耗費資源將擬廢止的法律全文再次刊載。 這道題目主要在測驗考生對於法規廢止程序的細節掌握,具有一定的鑑別度,難度屬於中等(medium)**。建議你在複習時,要特別留意法律「制定、修正」與「廢止」在公布形式上的差異,才不會被看似合理的描述給誤導了。繼續努力,你對法律原則(如從新從優)的掌握已經很不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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