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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關於法律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 B 法律之廢止不得僅公布法律名稱及施行日期;而應將擬廢止之法律全文刊載
  • C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D 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其所據以聲請許可之法律已廢止,並由其他法律所替代,但 只要已廢止之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時,已廢止之法規仍可例外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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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要向大眾宣布某個規定從此「不再適用」時,從行政效率與公告的目的來看,你認為是有必要把『已經作廢的內容』全部再印一遍,還是只需要清楚標示『哪一部法』以及『哪一天起失效』,就足以達到告知的效果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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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法律之廢止僅需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且程序上只需公布其名稱與施行日期。既然是要讓該法「消失」,實務上並不需要耗費資源去刊載已無效的全文,這與制定或修正時的要求不同。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綜合了廢止程序、限期法規的自然失效(第 23 條),以及著名的「從新從優原則」(第 18 條)。你能精準辨識出 B 選項中關於「刊載全文」的錯誤描述,顯示你對法規程序細節掌握得非常細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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