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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人民加入宗教團體,從事慈善服務工作,並擔任該團體之理事職務,並未涉及下列何種基本權?
  • A 宗教自由
  • B 集會自由
  • C 職業自由
  • D 一般行為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公共空間進行『短暫、臨時性的聚集活動』(例如街頭演說或抗議遊行),與加入一個『有固定組織、長期運作的法人團體』(例如工會或宗教協會),這兩種行為在憲法保障的分類上,應該屬於同一個概念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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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你能從題目繁瑣的描述中,精準過濾掉干擾資訊,並在相似的概念中找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基本權的定義掌握得非常紮實,表現極佳!
  2. 觀念驗證: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集會自由結社自由。人民「加入」團體、擔任「理事」職務,屬於具組織性、長久性的結社行為。而選項中的 (B) 集會自由,在憲法實務上通常指的是「在公共場所進行暫時性的聚眾活動」(如遊行、示威)。至於從事宗教活動涉及 (A)、擔任職務涉及 (C)、從事慈善則屬 (D) 的保障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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