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第 710 號解釋之作成,主要因為相關法令之暫予收容與強制出境涉及侵害人民權利,此與何種基本權利較無關聯?
- A 秘密通訊自由
- B 正當程序之保障
- C 遷徙自由權
- D 人身自由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當政府執行「將某人關在收容所」或是「強制送離國境」這兩種動作時,最直接受到影響的是這個人的「身體移動能力」還是「與外界聯繫的內容隱私」?哪一個概念在邏輯上與上述行為的本質相距最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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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 觀念驗證:釋字第 708 號與第 710 號的核心爭議在於「暫予收容」與「強制出境」。當國家將人限制在特定空間(收容),直接侵害了人身自由;而強制其離開國境,則涉及遷徙自由。在程序上若缺乏及時的司法救濟,則違反了正當法律程序。相比之下,秘密通訊自由保障的是通訊內容不被他人知悉,與「人身物理移動的限制」並無直接關聯。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將「釋字編號」轉化為具體的法律情境(收容/遣返)。只要你能識別出這些行政行為是在「限制身體移動」,就能迅速判斷出與通訊隱私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