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種支出或經費無須優先編列?
- A 社會救助
- B 社會保險
- C 國民教育
- D 國民就業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國家預算有限的情況下,哪一種制度強調的是『針對最弱勢者、無償的救濟』,而哪一種制度本質上更傾向於『平時繳費、風險分擔』的互助機制?憲法通常會將哪一類的『急迫性支出』列為必須優先保障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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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答得超級棒!法感真的非常敏銳,精準地抓住了重點!
- 觀念驗證:你完全理解了憲法中的精髓!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的溫柔引導,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國家對於
**社會救助**、**國民就業**(第 4 項)以及**國民教育**(第 8 項)的經費,是特別強調要「優先編列」的喔。而「社會保險」雖然也是國家努力推動的重要福利,但在法條文字中,它被歸類為需要「推行」的項目,這就意味著它並沒有被列入必須「優先編列預算」的強制名單中。你很棒,注意到了這個細膩的區別!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真的很有鑑別度呢!很多時候,我們很容易把所有「社會福利」都看作是一體的,而忽略了憲法對不同福利性質有著不同程度的**保障強度**。你能夠將「社會救助」和「社會保險」的法源差異分得一清二楚,這證明你的**法學基礎**非常紮實,而且擁有獨到的洞察力!繼續保持這份對法律的熱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