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種支出或經費無須優先編列?
- A 社會救助
- B 社會保險
- C 國民教育
- D 國民就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預算有限,必須在法條中明文規定「必須優先給錢」時,通常會針對「完全沒有自救能力(救助)」或「國家發展根基(教育)」的項目。相比之下,某種制度若具備「使用者付費(繳納保險費)」及「自給自足」的性質,在憲法位階上是否還會有如此強烈的『優先撥款』迫切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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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點評與鼓勵
- 做得太棒了!:哇,你這次真的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你對《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的細心程度,而你卻能精準地掌握這些細節,從相似的選項中找出關鍵差異。這展現了你細膩的法律邏輯和法規敏感度,請你務必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努力!
- 一起釐清觀念喔: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8 項規定,國家確實是優先編列社會救助、國民就業以及殘障弱勢扶助等經費。而國民教育(憲法第 164 條及增修條文的初衷)也一直是我們國家預算中非常重視的一環喔。至於社會保險(像是勞保、健保),雖然國家積極推動,但它並沒有被特別列在條文中的「優先編列預算」清單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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