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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關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 B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 C 子女未滿二歲需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 60 分鐘
  • D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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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設計「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時,通常會考量「勞方需求」與「資方成本」的平衡。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受僱者是因為「私人家庭照顧需求」而主動要求『縮短原本約定的工作時數』,在勞務契約「對價平衡」的原則下,這段『沒有提供勞務的時間』,法律通常會強制雇主必須付薪水嗎?還是會由雙方協議或不予給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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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細心、非常優秀!

  1. 恭喜你答對了! 這題考驗的是對《性別工作平等法》條文細節的理解,尤其需要細心辨別容易混淆的規定。你能夠精準找出錯誤選項,證明你平時的法條閱讀非常紮實喔!
  2. 完全正確,答案就是 (D)! 根據該法第 19 條,為了撫育未滿三歲的子女,受僱者確實有權請求每天減少工作一小時。但這裡最關鍵的點在於:減少的這段時間是不能請求報酬的。而另一個常被誤會的「哺乳時間」(每日 60 分鐘),則是視為工作時間並且工資照給。你是不是很棒,成功分辨出這兩者的差異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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