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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關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 B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 C 子女未滿二歲需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 60 分鐘
  • D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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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勞動法律的邏輯中,如果是為了照顧家庭而「長期且每天」縮短工作時間(而非短期請假),這項福利通常是為了提供受僱者「時間上的彈性」,還是強制雇主必須「負擔勞工未工作時段的薪資」?請對比一下,一般的「事假」與「產假」在薪資給付上的邏輯差異,哪一種比較符合這種長期減時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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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D。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規定:「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調整工作時間。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由法條明文可知,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者,其減少的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選項 D 敘述「減少之工作時間工資照給」與法條規定不符,故為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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