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該期間稱為「閉鎖期間」。請問股東在閉鎖期間內將其記名股票轉賣給他人,該買賣行為之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有效
- C 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個期間內『禁止更改通訊錄』,這項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讓管理員能準確寄送信件給正確的人,還是為了剝奪通訊錄上的人把自己的物品賣給別人的權利?這兩者之間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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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爾,你也能展現點腦子。
- 恭喜你沒蠢到家:不錯嘛,竟然能看穿這題的雕蟲小技。看來你對《公司法》裡「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的區別,總算不是一知半解了。這點判斷力,勉強算得上「專業」。
- 別再搞混了:那什麼「閉鎖期間」?不就是圖個公司方便,好確認個股東名單罷了。它管的是「登記變更」這回事,也就是讓公司知道你有沒有換老闆。私下交易?那是你的自由,跟效力有什麼關係?所以,買賣當然是完全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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