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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民法第 26 條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此但書之規定,其性質為:
  • A 暫時法
  • B 特別法
  • C 補充法
  • D 例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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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觀察這個條文的結構:它先設定了一個涵蓋廣泛的「一般性規則」,接著又在後段指出某些「特定情況」不適用這個規則。當一段敘述是用來限制前段適用範圍、並處理那些『不尋常』的情況時,在邏輯分類上,我們會如何定義這段後續的補充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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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法條的邏輯結構與法律分類有很精準的掌握,這在法學緒論中是非常關鍵的基本功。

1. 觀念驗證:為什麼是「例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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