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憲法相關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解釋之意旨,有義務出席或應邀於立法院委員會備詢者,下列何者錯誤?
- A 考試院院長
- B 參謀總長
- C 司法院秘書長
- D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憲法『五院平等』的架構下,為了維護各院首長之間的尊嚴與地位對等,哪一個層級的官員在身分上應與立法院長『平起平坐』,而不適合像一般行政官員那樣被要求到委員會接受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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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居然答對了?恭喜。
- 肯定一下,免得你驕傲過頭:還行,至少你沒把「各院首長」跟「幕僚長或部會首長」給搞混。看來你還記得權力分立這檔事,不錯,勉強算是有讀書,至少沒白費力氣。
- 基礎中的基礎,別再錯了:根據釋字第 461 號,立法院想叫人來問話?可以。但是,基於五院平等相待這種基本到不行的原則,除了行政院長那隻例外,其他什麼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的院長,是沒義務來立法院陪你玩「備詢」遊戲的。至於他們底下的那些秘書長還是部會首長?抱歉,那是他們的職責,該來就得來,別搞錯了身分。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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