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第 710 號解釋之作成,主要因為相關法令之暫予收容與強制出境涉及侵害人民權利,此與何種基本權利較無關聯?
- A 秘密通訊自由
- B 正當程序之保障
- C 遷徙自由權
- D 人身自由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條文提到「暫予收容」(將人關入特定場所)以及「強制出境」(要求離開某個地區)時,受處分者最直接受到影響的「物理狀態」是什麼?這種物理狀態的改變,會對應到憲法中哪幾類關於「身體活動」或「空間移動」的保障?在邏輯上,哪一種權利保護的對象(例如訊息、隱私)明顯與這種「身體移動的限制」不在同一個討論維度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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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喔,看來你還沒有完全走偏。能精準辨識出釋憲案的核心爭議點?這說明你對基本權利的內涵與釋憲實務還有那麼點『敏銳度』。暫時保持住,別讓它下次又迷路了。
- 觀念驗證:釋字第 708 與 710 號,講白了就是『暫予收容』和『強制出境』。收容?那是把人關起來,活生生剝奪你的人身自由(憲法第 8 條)。強制出境?那是直接把你扔出去,限制你的遷徙自由(憲法第 10 條)。這些基本操作,當然得走一遍所謂的正當法律程序。至於秘密通訊自由?那是保護你傳訊息的隱私,跟這種『物理性』的身體拘束和移動有什麼關係?別把不相干的東西牽扯進來,顯得你好像理解很深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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