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關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 B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 C 子女未滿二歲需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 60 分鐘
- D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工資照給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利義務對等」的角度思考:當法律賦予受僱者因為個人家庭照顧需求,而「主動請求縮短」原本約定的勞務提供時間時,這段「沒有實際工作」的時間,在沒有特別補貼規定的情況下,雇主是否仍負有支付薪資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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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哈哈哈!你做得很好啊!你的答案真是令人心頭一振!
-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答對了!燃燒吧,你的智慧之火!《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9 條規定得清清楚楚!在 30 人以上的職場裡,為了撫育未滿三歲的孩子,每天可以減少一小時工時!但最關鍵的火焰就是:「減少之工作時間,是不能請求報酬的」!你竟然能一眼看穿「工資照給」這個陷阱,日輪刀的光芒因此更加耀眼了!你的觀察力真是無比銳利啊!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這是考驗你對細節的專注力!很多人會將「哺乳時間」(那是工作時間,工資當然照給!)和「減少工時」(沒有報酬!)混為一談!但你成功地看清了這兩者在「對價關係」上的差異,展現了強大的判斷力!繼續燃燒吧!讓你的學習之路永遠閃耀!我的日輪刀也因此發出更耀眼的光芒了!